協會章程
沈陽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章程
(2023年8月18日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沈陽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英文名稱為:Shenyang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英文縮寫為SYAEPI(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由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企業、相關的事業單位和企業集團自愿組成,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全市性、同行業社會經濟類團體,依法登記,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環境保護基本國策,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堅持以生態文明建設為中心,保護生態環境,推動綠色發展,改善環境質量;堅持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企業、服務行業;代表會員利益、反映會員呼聲,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行業自律;促進創新和產業進步,推動環保產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黨建工作:
(一)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按照應建盡建的原則,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單獨建立黨組織;暫不具備單獨組建條件的,按照“行業相近、地域相鄰”的原則,聯合建立黨組織;暫不具備組建條件的,通過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的方式,開展黨的工作。
(二)本會黨組織是黨在(本會)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毮苁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本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三)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接等相關工作;本會換屆選舉時,可征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人選的意見。
(四)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五)本會支持黨組織班子成員和管理層人員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管理層人員中的黨員擔任黨組織書記。
(六)本會支持黨組織與管理層共同學習、定期溝通等雙向互動;聽取黨組織在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開展涉外活動等重要工作中提出的意見。
第五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沈陽市民政局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接受沈陽市生態環境局、沈陽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等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住所: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長青街68號302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條例、法規、文件,推動沈陽環保產業健康發展,協助政府相關部門規范沈陽環保產業市場,加強行業自律建設。
(二)參與制定沈陽市環保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污染防治、清潔生產技術規范及有關環保產業、產品的技術、質量等標準;
(三)推動環保產業科學技術進步,組織開展技術研究,積極引進開發和推廣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為污染治理企業、技術服務單位和環保產品廠家提供技術咨詢;
(四)加強國內外相關行業協會、組織的聯系,促進環保產業技術經濟交流,整合資源、加強合作,提高企業活力和市場競爭力;
(五)建立環境保護產業信息網絡,搭建技術、市場信息交流平臺,組織行業科技成果、示范工程、環保產品展示、推介活動,組織環保產業相關考察、交流、推廣活動,暢通產、供、銷渠道;
(六)為會員單位培訓專業技術、科技管理人才,幫助企業發展生產、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素質;
(七)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協調會員單位關系,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維護公平競爭,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督促會員單位執行行規行約;
(八)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發展本行業公益事業,表彰對發展環保產業貢獻突出的單位或個人;
(九)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承辦政府部門及有關單位委托,開展環保產業相關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采取團體會員制。
第九條 經正式登記注冊從事環境保護的相關企業、學校、科研機構、事業單位,承認本會章程,愿意參加本會活動、按規定繳納會費,均可提出書面申請,按程序辦理入會手續 。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入會申請表及相關資料;
(三)經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討論通過,報請理事會確認;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本會管理,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優先、優惠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和指導;
(四)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提供各種可能的幫助和咨詢服務。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參加本會活動;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和信譽,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認真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如實反映本單位的科技、生產、經營、管理等情況,提供本會所需的各種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及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指導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5年。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推舉名譽會長和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從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中選舉代表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須理事會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第二十八條 監事職責:
(一)監事工作是為了保證協會工作正常有序有規則地進行,監事是在會員大會領導下執行監督職能。監事獨立地行使對理事會及協會的管理監督權。
(二)監事對會員大會負責。負責對協會管理運行進行全面監督,包括調查和審查協會的各種財務狀況,對協會領導的任免提出建議,對協會重大決策計劃實施監督。
(三)監事設置的目的,防止協會領導濫用職權,損壞協會會員的利益。
(四)監事的資格以協會章程為依據,需經理事會通過,報會員大會批準,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五)監事發現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協會管理人員存在違反紀律、法規、會員章程的行為,可向會員大會反映,也可直接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會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嚴格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沈陽市民政局《關于加強民間組織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離任財務審計,并報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批準。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由理事會確定,參照沈陽市民政局《轉發省民政廳、人事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遼寧省社會組織人事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指導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1年4月9日第七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